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协议,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与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签署的,包括在教师、学生、科研、出版、国际会议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的协议或备忘录。
第二条
校级合作协议必须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的名义对外签署校级合作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签署的合作协议,一般由发起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洽谈起草商定的内容,并填写党委校长办公室法规办的相关审核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与境外合作方签署协议。
第四条
校级合作协议经签署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存档管理。学校各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由签署单位存档管理,同时需将协议副本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登记存档。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