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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11-28
 第一章 总则

    为充分发挥我校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积极作用,同时使外教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机构和工作内容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教的聘用工作。

第二条 聘用外教的目的 
    为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及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加强全校外语教学、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专业教学的师资力量,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的发展情况,学校特聘用外教充实外语和专业教学。

第三条 外教的聘用类别 
    外教的聘用期限分为长、短期两种。聘任期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为短期外教,聘任期在半年以上的为长期外教。

第四条 长期外教的管理
(一)分工管理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教的报批、审核、外专证办理和工资发放。由用人单位负责外教的日常管理、教学管理并指定一名外专负责人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调。 
(二)管理说明
    1.被聘者在开学前一周到任。 
    2.外教一般入住国际交流中心B区专家公寓,若有特殊情况需校外居住,由外教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3.外教到校后,由用人单位向其介绍学校情况、帮助其熟悉学校环境。 并办理图书证、饭卡等相关证件。
    4.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月向外教发放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为外教办理社会保险。
    5.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外教在校期间的各种活动。外教与我校教职工同等享受法定节假日。
    6.由用人单位向外教宣讲应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
    7.外教所有入职手续办妥后应将护照首页、居留许可有效页和外专证的扫描件发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用人单位。离任前,应将《外国专家证》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8.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要求,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与外教工作相关的统计报表。负责外教档案的建立与整理工作。
    9.每年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各用人单位协调配合对外教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或不参与考核的外教,用人单位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教学管理
    10.外教教学管理纳入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 
    11.要求外教在教学中不能擅自教授与我国法律和我校教学计划不相符的内容。在课上、课下或其他场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传教。

第五条 外教的待遇 
(一)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每月底前按时支付当月工资。
(二)符合聘用条件且无住房的外教,可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其申请国际交流中心公寓。
(三)外教工作满半年后,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探亲机票。机票为外教自行购买,凭发票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销。
(四)外教在依法享受北京市社保的同时,还享受校医院的公费医疗。每年底可凭在校医院看病的收据报销门诊费用。
(五)在国家政策和资金允许的条件下,重大节日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外教发慰问品。各用人单位也可视自身情况给予外教适当奖励。

第六条 外教的续聘和解聘 
(一)外教在聘任期间工作努力,教学效果好,为我校学科建设做出贡献的,可为其办理延聘手续。凡要续聘外教的用人单位,应在其《居留许可》到期前两个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逾期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外专负责人应督促外教本人将延期过后的居留许可有效页扫描件交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教的报批、审核、外专证办理和工资发放。由用人单位负责外教的日常管理、教学管理并指定一名外专负责人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调。 
(二)如出现下述情况,可与外教解除合同:
    1.外教在聘任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的;
    2.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经用人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3.有反华言论,侮辱、打骂、体罚学生的行为的; 
    4.不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5.连续病假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6.其他违约情况的。
(三)用人单位应注意搜集有关证明材料,并且与外教就中止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时告知外教将《外国专家证》上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接用人单位报告后报相关校领导,获校领导批示后将《外国专家证》交回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并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缩短外教的居留期限。

第七条 短期外教事务,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海外名师、学校特色项目申报指南参照每年教育部通知。具体经费报销办法请参见附件。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章 聘用流程

第十条 外教聘用条件
(一)语言类外籍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原则上应具备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教授本国语言和文学课的资历,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没有未了结的法律纠葛案件;身体健康。
(二)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在自己研究的领域内有较高造诣,专业基础理论水平较高,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没有未了结的法律纠葛案件;身体健康。
(三)初步遴选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具体实施。初步遴选确定人选后,用人单位需提交聘用申请报告、外教聘用申请表(参见附件)及外教中英文简历,之前所在工作单位推荐信及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外教聘用手续相关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提前三个月(假期时间不计算在内)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一人一报)。逾期不上报者,则不保证外教能按时到任。聘用具体流程参见附件。
(四)根据我校学科建设需要和求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用人单位共同研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最终人选和薪金待遇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北京市外国专家局为计划聘用者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专证》等相关工作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前,需与计划聘用者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本人一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一份。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合同签定后不予修改。 
(六)所有手续齐全后,各用人单位应负责将外教的护照首页、居留许可有效页和外专证首页扫描件交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一条 办理手续所需材料
(一)需办理来华工作许可的:
    1.填写并提交《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表》(附件3);
    2.中英文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及地点、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详细家庭住址、联系方法、学历情况、高中以来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且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要连贯无间断);
    3.最高学历证明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需附有中文译本,学历翻译件须由正规翻译机构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或外国专家入境后进行体检的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北京指定体检地点为: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海淀门诊部(海淀区西北旺镇德政路10号,电话82403675)。(与体检相关的费用由外教本人支付);
    5.由本国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有本国公安机关公章,且附有中文译本,翻译件须由正规翻译机构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6.本人/家属护照复印页;
    7.如有家属,请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8.本人/家属2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二)已申请过北京市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持工作签证(Z)入境,需办理《外国专家证》的: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复印件;
    2.有效护照和(Z)签证的复印件(并提供来华日期,以护照为准);
    3.临时住宿登记复印件; 
    4.本人/家属2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已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变更工作单位,且所持工作证件非北京市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或已持有北京市的《外国人就业证》,继续在同一单位工作,申请《外国专家证》;或申请将"随行家属"类居留许可变更为"任职"或"就业"类居留许可的:
    1.《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参见附件);
    2.中外文个人简历;
    3.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复印件;
    4.临时住宿登记复印件;
    5.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有中文译本,加盖单位公章);
    6.本人/家属2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7.如有家属,请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8.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推荐信"或离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9.原工作证件注销的证明信。
(四)已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和北京市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申请变更工作单位(并延期)的:
    1.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推荐信"或离职证明;
    2.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复印件;
    3.临时住宿登记复印件;
    4.《外国专家证》原件;
    5.本人/家属2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6.如有变更的内容请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五)《外国专家证》延期:
    1.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复印件;
    2.《外国专家证》原件;
    3.本人/家属2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4.如有变更的内容请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六)单独办理《外国专家家属证》
    1.《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属护照有效页及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3.家属与外国专家本人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家属《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家属2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请将姓名写在背面)。
(七)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遗补
    1.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遗失公告复印件;
    2.本人及家属护照有效页及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2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请将姓名写在背面)。
(八)港澳台人员办理《就业证》
    1.《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参见附件);
    2.通行证、台胞证或旅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体检证明原件(由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