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与台湾地区的交流活动,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规定,结合我校因公赴台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因公赴台人员是指因公赴台湾考察访问、学术交流、洽谈业务、率学生参加培训、创作等活动以及参加文娱演出、体育比赛等。
第二条
各派出单位要对因公赴台人员进行初步审查。赴台人员要政治素养高、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
第三条
为保证及时获得《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赴台通行证),申请人需至少提前两个月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如在寒暑假期间出访或遇法定节假日,均应酌情提前申请。如因未按时提交资料影响赴台,后果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第四条
因公赴台人员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履行公示、政审、办理任务批件、办理赴台通行证等手续。
第五条
因公赴台人员在境外期间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开展活动。在外交流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交流期限,不得擅自更改交流单位。
第六条
因公赴台人员任务结束回来两周内,将赴台通行证交回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管,并上交出境报告。如因再次出境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缴通行证,或假期因个人事由使用该证,须提前向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书面说明,并再次办理通行证使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因公赴台费用,依照《中国传媒大学因公出国管理办法》执行,凭任务批件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章 因公赴台手续办理流程
第九条 公示程序
(一)申请因公赴台人员在办理因公赴台手续之前,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校内公示手续:
(1)《中国传媒大学出访人员审批表》或《中国传媒大学出访团组审批表》扫描版("部门、学院负责人意见"需由各单位主管外事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签字;"提供经费单位意见"需由提供经费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邀请函电子版(PDF格式)。
(3)中文出访日程安排电子版(PDF格式)。
(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时需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台方邀请信一式四份(复印件)。邀请信中应有赴台目的、时间、经费负担办法,不能冠以 "中华民国"等有"国家"或"中央政府"含义的称谓,须用公元纪年,不得以"民国"纪年。
2.在台详细行程表一式四份(复印件)。(须由对方提供,有固定格式并加盖公章)
3.邀请单位背景材料四份。
4.赴台参加会议需提供会议议程一式四份。
5.赴台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参加会议的各国参会人员名单(国籍需进行翻译)一式四份;并提供大会承诺函四份,承诺会议中不会出现"一中一台"及"两个中国"等议题及言论。
6.提供大陆地区赴台人员全体名单四份。
7.我校赴台成员名单(参见附件)。
8.提供台方寄来的"入台旅行证"副本一式四份(复印件),原件由本人保存。
9.在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赴台人员备案表》,并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加盖公章后交回。(两份)
10.《中国传媒大学出访人员审批表》或《中国传媒大学出访团组审批表》。
11.《经费和预算审批表》。
12.副处级以上干部还需提交组织部开具的因公出境请假备案表。。
13.如随外单位组团出访,需提交"任务通知书"、"征求意见函"原件各一份,"任务批件"复印件一份。其中"任务通知书"须为具有出境审批权的单位下发,应写明团组名称、任务、费用及团组人员名单。
(三)公示期满,将上述材料报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教育部港澳台办或市台办审批。
第十一条 办理因公赴台证件
(四)国务院台办下达任务批件后,赴台人员持以下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户口本首页、本人所在页及变更页都须复印,A4纸)1份。户口簿和身份证上姓名、出生日期应与"入台旅行证"副本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一致。
(2)国台办批件(领队收原件,其他人收复印件)一份。(批件应多复印几份,其中一份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3)"入台旅行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提交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处网站下载),并在表格上粘贴一张2寸浅蓝色背景证件照;国家登记备案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人员,须在申请表背面第一栏由人事处领导签字、盖人事章。
(5) 申请人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原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五)按照公安局受理回执单所印日期,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件领取赴台通行证。
中国传媒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