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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2-05
 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我校公派出国(赴港澳)人员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有关派出的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因公出国(赴港澳)的公务范围主要包括:执行因公出国(赴港澳)的访问、考察、讲学、培训、进修、访学、参加境外会议等任务。

第二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须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因公出访纪律,遵守国家《护照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所出访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应树立政治意识,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为重。

第四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市外办及相关领导机关的条例来办理因公出访手续,除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特定访学项目之外,严禁私自持因私证件出境执行公务。

第五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应按照教育部或市外办审批的天数来合理安排出访行程,严禁超期滞留境外。

第六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须按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和学校财务处关于因公临时出访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合理安排出访经费开支,严禁出现超支和浪费情况。

第七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须在完成公务回到学校之后两周内,把《公务普通护照》(以下简称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港澳通行证)交回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严禁私存因公出访证件。

第八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应在回校两周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出国(赴港澳)出访总结。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章 因公出访手续办理流程

第十条 公示程序 
(一)申请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在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手续之前,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校内公示手续:
    1.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网页上下载并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出访人员审批表》或《中国传媒大学出访团组审批表》("部门、学院负责人意见"需由各单位主管外事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签字;"提供经费单位意见"需由提供经费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邀请函翻译件电子版(PDF格式)。
    3.中文出访日程安排电子版(PDF格式)。
(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办理出访任务申报与护签及通行证手续。

第十一条 政审程序 
(一)根据市外办《关于收验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批件的规定》,出访人员须到本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和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政审手续,程序如下:
    1.因公出访人员在上报出访材料前,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网页上下载并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和《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并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政审通知单",本人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2."所在单位审查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
    3. 处级及以上干部由组织部出具意见,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出具意见(政审通知单留人事处存档)。
    4.党委副书记在《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人员派出意见"栏签字。
    5.党委校长办公室在《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人员派出意见"栏盖"中国共产党中国传媒大学委员会"章。
    6.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留党委校长办公室存档,《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由出访人员本人连同其他出访材料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 《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中"在外停留天数和日期"须与出访审批表保持一致。
(三)因公出访人员每次申请出访都应办理相关政审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根据外事工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教职工申请因公出国(赴港澳)应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负责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手续以及对出国(赴港澳)人员进行管理。 
(二)申请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需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因公出访人员审批表》或《中国传媒大学因公出访团组审批表》,于出国(赴港澳)前两个月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1)由出访团组团长或出访人员本人签字的"出访日程安排";
      (2)"邀请函原件"(外方邀请函必须是由本土发出的原文函件,一般以英文为主,信文用正楷打印,函中须写清被邀请人姓名、出访时间、出访目的、出访费用,邀请负责人签名或印章,邀请单位地址、电话);
      (3)"邀请函翻译件"1份;
      (4)《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5)《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6)身份证复印件2份(团组出访需将各团员身份证正面按顺序置于一页A4 纸上)。
      (7)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网页上下载《出访须知》,由出访人员或出访团组团长签字。
    2. 如随外单位组团出访,需提交"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征求意见函"原件各1份,"任务批件"复印件1份。其中"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须为具有出国(赴港澳)审批权的单位下发,应写明团组名称、前往国家和地区、出国(赴港澳)任务、费用及团组人员名单。
    3. 如参加国际会议,需说明是否有台湾代表参加,台湾代表是以何种身份参加。
(三)上述材料收齐后,正司局级报送教育部,副司局级(含)以下报送市外办。
(四)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及没有明确出访目的或实质内容的出国(赴港澳)活动。
(五)根据市外办有关要求,一般不受理不足申报时间的出访团组或个人的出国(赴港澳)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一)根据市外办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填写《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
(二)办理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签证需备齐以下材料。 
    1.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原件。
    3.邀请函(含日程)原件或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由出访人员填写签证申请表。(不同国家要求不同)
    6.办理因公护照需要提供"因公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回执单"并亲笔签名;办理签证的照片要求请参照外国驻华使(领)馆相关信息。
    7.办理因公港澳通行证需要提交3张2寸白底相片。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审批,因公护照、签证以及因公港澳通行证办理时限
(一)任务审批、因公护照和因公港澳通行证办理时限以市外办规定为准;办理签证时限以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为准。 
(二)根据市外办规定,各申办单位须严格遵守办理护照、签证的时限要求,不足规定天数的,市外办因公出入境人员管理服务部拒绝受理。据此规定,不符合办理时限要求的出访任务,不能保证按时出访。

第十五条 费用
(一)各出访团组在出访前应明确经费来源,并由提供经费单位负责人在因公出访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二)如申请参加由人事处给予经费资助的国际会议,相关出访人员可先填费用自理,待回国后提交材料,由人事处审核通过后由人事处国际会议项目经费支出。 
(三)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依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公出访人员需复印留存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财务处相关负责人签署的《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与出访审批表,以便结束出访任务后,办理校内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因公护照和因公港澳通行证管理
(一)出访人员在出境前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登记领取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
(二)回国两周内,出访人员须将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缴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书面说明,并再次办理因公出访证件使用、登记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回因公出访证件的相关人员,根据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护照管理规定》,上报市外办并予以注销。
(五)如在境内不慎将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遗失,应立即报告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工作程序报上级部门注销遗失证件。否则将影响下次出访任务。如持照人在香港或澳门不慎将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遗失,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或向香港、澳门警方求助,并于归境后立即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4年3月